我司商标胜诉结果相关公布

2019-09-10 21:28:49 jematic 535


目前,关于我司与德马泰克有限公司关于“捷马泰克”这一商标问题,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审查,已产生了初步结果,结果准许我司对第23491726号“捷马泰克”商标准予注册。


经过这段时间的公正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我司商标“捷马泰克”指定使用在第 9 类“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上。而德马泰克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68606号“DEMATIC”商标和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 692263号“DEMATIC”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9 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动和电子零配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我司“捷马泰克”商标与德马泰克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在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此外,被异议商标“JEMATIC”指定使用在第7类"输送机、升降设备、起重机”等商品上。德马泰克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68607号“DEMATIC”商标和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92263号“DEMATIC”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烟草加工机”、“机械器具和设备,诸如汽车起重机,主要有伸缩式起重机、格形杆塔式起重机、码头起重机和机车起重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德马泰克有限公司引证商标首字母不同,整体在发音和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德马泰克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 4138056号、第19067918号“德马泰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起重机”、“烟草加工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德马泰克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在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具有较大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德马泰克有限公司中、英文商号“DEMATIC”、“德马泰克”未构成近似,故德马泰克有限公司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因此判定我司商标与德马泰克有限公司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损害其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23491705号“JEMATIC”注册。我司在这次审判中胜诉。


关于商标一案已告一段落,在未来的日子中,我司将不忘初心,持续不断发展,致力于为客户带来最真诚优质的服务,也将秉承公司创建理念,诚信办公,为营造企业间公平友好竞争氛围继续奉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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